11月14日下午3时,我们邀请了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所研究员李明辉教授,在东五楼429教室给大家开展题为“康德伦理学与德行伦理学”的讲座。
李明辉教授首先介绍了两种伦理学的基本类型:目的论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两者的划分是以二分法为依据,两者是既穷尽又排斥的关系。目的论伦理学的内涵是,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之最后判准在于相关行为所产生的非道德价值。义务论伦理学的内涵是,我们判定一个行为或行为规则之道德意义时所根据的最后判准,并非其所产生的非道德价值而是其自身的特性。而康德的伦理学就是典型的义务伦理学。
相比于两种清晰的伦理学,德行伦理学则没有明确的界限,对其定位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李明辉教授表示,长期以来学界对德行伦理学的探讨一直没有涉及其根本,大多将其视为义务伦理学的另一种类型,这都是对康德义务伦理学的误解。德行伦理学的恰当定位是,不能将其视为义务论和后果论之另外选项。一套德行伦理学的理论最好能在一个后果论的框架中,作为关于道德之一套多元论的整体构想之部分而有意义且有成果地被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