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2点,为响应“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日”,我校人文学院哲学系邀请了来自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哲学系系主任安德雷阿斯·尼德伯格教授(Andreas Niederberger)在东五楼人文学院会议室展开了一次院系对接交流活动。我校人文学院的刘婵娟书记、雷家宏副院长,哲学系的雷瑞鹏主任、邓晓芒教授、张廷国教授、陈刚教授、程新宇教授以及人文学院其他教师和学生代表均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之前,由雷家宏副院长简单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参与人员;刘婵娟书记介绍了人文学院的情况。随后,雷瑞鹏主任从发展沿革、学科现状、学术积累以及对哲学系的展望方面详细地介绍了哲学系的概况。最后,尼德伯格教授从院系规模以及院系各个老师的研究领域等方面全面地介绍了杜伊斯堡·埃森大学的哲学系情况。
在讲座开始时,由尼德伯格教授讲座《为自律辩护》。尼德伯格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跟自律有关的内容。首先,有关自律的两种概念。康德认为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质,自律的原则要求意志的准则要成为普遍的法律,并且自律的概念是可以从道德性的概念中加以分析出来的;德沃金认为自律包括对自己的本真和对外在的独立,自我本真是自己确定自己的目标、欲望和价值,而外在只能促进个人自律。但是尼德伯格教授认为德沃金的“本真的自我”和“独立性”是不可能的。其次,对自律的三种批判。其一,批判自律是一种假想,它是来自于还原论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假想,由于个人人格本质上是人成长中的社会和文化语境(背景)构建起来的东西,它只是允许自己这么决定自己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本质上不能叫这种状态是自律;其二,自律混淆了社会和跨主体的概念以及自我决定的概念,这样会导致个人会为了自律而失去道德指向并损害道德性;其三,自律不能为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提供辩护,在这里实在论所认为的自律有客观上的责任但不是自律主体所选择的观点可以用来反驳自律的一个缺点,即某些人可以用自我决定来为自己没有满足某些道德要求的行为做辩护。最后,为自律的辩护。康德的自律主体在自己决定自己的目标以及自己和目标的关系意义上是自律的,即在自己给自己立法的意义上是自律的,因为对道德自律来说重要的是道德性而非道德正确的行为。
讲座结束之后,与会人员与尼德伯格教授进行了有关两校建立长期交流合作的商谈。最后,全体教师拍照留念,此次交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